12月11日,經霍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霍山縣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審判決霍山縣環境保護局原局長萬家勝有期徒刑6年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萬家勝利用其擔任霍山縣環保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安徽大別山生態綜合養殖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負責人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16萬元。另外,2010年至2013年,萬家勝在環保項目專項資金申報、實施、驗收和資金撥付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環保項目專項資金遭受200余萬元的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萬家勝經檢察機關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受賄和濫用職權犯罪的事實,屬于自首;并且于案發前退回了大部分受賄款,案發后退出了剩余受賄贓款,據此對其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