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安徽省信訪事項聽證辦法》,對在信訪事項辦理、復查、復核過程中組織聽證活動作出一系列規定。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爭議不大以及其他不宜聽證等情形外的信訪事項,均可適用聽證程序。聽證記錄、評議記錄和聽證報告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處理、復查、復核意見的重要依據。
辦法明確,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后,應告知信訪人有提出聽證申請的權利。信訪人應自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聽證,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對不同意聽證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對信訪人未提出聽證申請,但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聽證的,應書面征詢信訪人是否同意。信訪人應在接到征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5個工作日內未回復的視為拒絕聽證。
辦法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舉行的聽證會外,聽證員應設7人或者9人,由聽證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相關領域專業人士和其他公民組成。其中,聽證機關工作人員擔任聽證員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鄉(鎮)政府、街道辦或者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在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前舉行聽證的,可適用簡易程序,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在當地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除外。適用簡易程序舉行聽證會的,由聽證主持人獨任聽證員,但應邀請村(居)民代表參加。聽證主持人可在最后陳述環節提出調解意見,推動信訪事項當事人協商解決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