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法制辦出臺政府立法公開征求意見反饋辦法,對政府立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形式、時限和反饋方式等作出具體規定。
辦法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報送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辦組織起草單位對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和省政府法制辦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公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自發布征求意見稿之日起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眾意見時間截止后,省政府法制辦會同起草單位,對意見進行整理、歸納和分析,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決定是否采納。
辦法規定,在地方性法規、規章公布后的30日內,省政府法制辦負責將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向公眾或特定建議人反饋。對于公眾意見,省政府法制辦通過其門戶網站統一回復,回復內容應包括公開征求意見的整體情況、公眾意見采納情況、未予采納的意見及理由。對于代表特定群體利益所提的意見和建議,或所提意見和建議具有特殊性,且注明聯系方式的,省政府法制辦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個別答復特定建議人。必要時,邀請特定建議人到省政府法制辦辦公場所或到特定建議人處所,當面向其反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