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6年10月起,江某先后在安徽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山西、內蒙古、新疆等多個建設工地任項目經理及生產經理,月工資15000元。2020年9月初,因工作需要,江某與其他同事陪客戶吃飯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江某受傷住院治療59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支付部分醫療費用后,對江某不再過問。
2021年7月,江某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司法鑒定,江某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十級傷殘。但公司不予認可江某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拒絕就江某受傷向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出于無奈,江某自行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部門要求江某提供確認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文書。
2021年9月,江某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后,收到確認公司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的仲裁裁決。公司不服,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江某與安徽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認為雙方系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
2022年1月,江某到烈山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幫助,經審查,江某自發生交通事故身體多處受傷后,作為家里的頂梁柱不能正常工作,其有三個尚年幼的孩子,平日妻子主要在家照顧孩子,不能外出工作,生活日漸拮據,家庭經濟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烈山區法律援助中心當日即接受了江某的申請,并為其指派了有相關工作經驗的律師承辦該案。
接受指派后,承辦律師及時與江某進行溝通,了解到江某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也沒有為江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江某未填寫過任何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也沒有“工作證”、“出入證”等相關材料。但是,江某有參與每日考勤工作,因此可以提供部分考勤記錄;其工資發放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賬大部分有備注;還提供了標有安徽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稱的工作服。同時有三名工友愿意為江某出庭作證。另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縱某的微信朋友圈也曾發表過工程項目狀態,照片顯示江某在工程所在地工作的情況。承辦律師將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整理好后,及時遞交至烈山區人民法院,同時遞交了《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最終,區人民法院認定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對此結果,江某表示非常滿意。工傷認定部門在收到生效法律文書后,于2022年6月認定江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為工傷。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這表明建立勞動關系,不僅要符合形式要件,更要符合實質要件,即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實際用工行為。一般認為,實質要件更為重要。只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實際用工行為,即便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亦可認定雙方具有勞動關系。這里所謂“實際用工行為”,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且“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