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個月前,一家超市為招攬顧客而發布廣告稱:凡一次性購買商品總價達到400元者,均可獲贈高級、精致的暖手寶一個。陳女士購買500余元商品后,獲贈了一個。不料,第一次充電使用時,暖手寶便出現突然爆炸,雖然陳女士驚覺躲閃,但手掌仍被細片擊傷,導致花去6000余元醫療費用。經有關部門鑒定,方知超市贈送的暖手寶,是將收購的廢、舊暖手寶,經維修、翻新而成,不僅質量差且根本無法保證安全。面對陳女士的索賠,超市卻以暖手寶只是贈品而非賣品為由拒絕。那么,超市究竟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說法
超市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暖手寶雖系贈品,超市也應保證質量!读闶凵檀黉N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因超市宣稱一次性購買一定金額的商品,便可獲得暖手寶作為贈品,屬于兌換贈品式的有獎銷售,也就決定了超市同樣必須對暖手寶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加以保證。超市將收購的廢、舊暖手寶,經維修、翻新后,在質量差甚至根本無法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作為“高級、精致”的贈品向顧客發放,明顯與之相違。其次,陳女士有權索要賠償。一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正因為超市的行為已經導致陳女士的傷害以及在醫療費用方面的實際損失,自然也就不得借口只是贈品而非賣品來推卸責任。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姑且不論超市明知暖手寶存在瑕疵甚至隱患,卻故意隱瞞,從而應當擔責,僅就超市贈與的對象只是針對購買商品的顧客,即只有在顧客履行購買義務之后才有權獲得暖手寶,表明超市的贈與屬于“附義務的贈與”,因而也同樣必須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