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在家中被其夫殺死,父母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安保義務,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民事賠償責任。近日,旌德法院就該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方訴訟請求。
宋某一家系被告旌德縣某物業公司所轄某小區內的業主。2013年9月29日午夜零點左右,宋某與其妻高某在家因瑣事發生爭執,盛怒之下,宋某趁高某洗澡之際,殘忍地用斧頭猛擊高某頭部,并勒住高某的頸部,導致高某當場死亡。事發后宋某萬念俱灰,在家用四方錘、菜刀、透明塑料袋等工具自殺,因救治及時自殺未遂。宋某于當日被抓獲歸案。
高某的父母悲憤交集,認為女兒枉死雖因宋某行兇,但負責小區安保的物業公司亦責無旁貸。根據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訂立的服務協議,物業公司遇突發事件應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或報警,而事發當晚,值勤保安對兇案的發生絲毫未察覺,未能及時認真履行小區安全防衛職責。高某的父母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各項費用計45萬余元。
該案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就當晚值勤保安是否應察覺兇案的發生并采取相應措施產生了分歧。2014年11月19日晚11點,承辦法官及雙方當事人一行進入兇案現場,模擬當時案發場景。由高母、物業管理人員在案發地進行喊叫,高父及物業人員分別至小區東門門衛室、西門門衛室,其均未聽見來自兇案現場的喊叫聲。對此高某父母亦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未盡到安保義務的,應當在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宋某系小區的業主,其出入小區不需要進行登記,且事發當日,物業已安排了人員在小區值班、巡邏。根據現場勘驗實驗,物業盡到了協助安全防范的義務。高某遇害地點非公共場所,小區物業對該場所并沒有實際的控制力。故一審判決駁回高某父母的訴訟請求。(宣城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