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來, 烈山司法所始終踐行“司法為民”的理念,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的基礎性作用,主動介入、大膽負責、排查矛盾、科學調解,開創了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局面,為烈山鎮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政治社會環境,筑牢了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 做好調普結合,建立調解新模式。將矛盾調解與開展普法教育工作結合,通過開展“憲法宣傳日”和“八五普法”等活動,使每次矛盾糾紛調處成為普法宣傳的途徑之一,增強矛盾調解效果。同時,積極發揮鎮、社區、村宣傳媒介作用,通過普法宣傳欄或電子顯示屏大力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宣傳活動,重點宣傳法律知識,引導群眾通過人民調解的方式,依法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增強調解力度,多種機制促和諧。各調解組織不斷充實調解力量,充分發揮專長,在化解矛盾糾紛方面提供建設性意見,便于村、社區形成專業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的聯動機制,有效推動糾紛就地解決,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引導居民依法理性維權,提升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拓展化解領域,營造氛圍解糾紛。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愿,堅持“以調為先、以調促和,宜調則調、宜訴則訴”的原則,最大限度減少法律硬性裁決,防止引發上訪和其它突發事件的發生。曉之以法、明之以理、動之以情,統籌兼顧法、理、情,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促進雙方和解達成協議。有效避免了矛盾糾紛的激化和反復,對矛盾化解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實現了調解化糾葛,和諧促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新局面。(烈山區司法局 杜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