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縣網友通過安徽網報料臺反映:
【假土地證竟然蓋著縣政府的真公章卻無人敢處理】
此案我已經向縣級市級有關部門實名舉報多次,犯罪嫌疑人拿著這個蓋著真公章的假土地證冒領了我家開發賠償近二百多萬元的房產,由于此案涉及多名原縣處級以上主要領導及有關部門人員瀆職,涉案人數多,遲遲拖延無人敢處理。!至今我已經告了二年多了,希望上級有關領導領導能夠直接督辦此案,還我一個公道。!
事情經過【 2012年9月,濉溪縣政府對淮海南路西側西丁樓我家的住宅進行拆遷。然而,在有關部門未同我家簽訂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我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就被征收、拆遷。
經向政府征收安置部門了解得知,一個叫苗翠平的人于2012年8月29日持土地使用人登記為閆化平的假濉國用(90)字第55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濉溪縣人民政府征收安置辦公室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因為我家才是國有土地的合法使用人,所以他不可能有一個和我家一樣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于是我方聘請律師向濉溪縣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但法院遲遲不予受理,經多方打聽得知,此案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政府不予受理。
無奈之下2012年11月29日我方向濉溪縣公安局檢舉控告此二人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及詐騙罪。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后,一個年輕的辦事民警告訴我們說我只能告訴你們兩點:一是證是假的公章是真的,二是我調走了以后別找我了。
我沒有放棄繼續要求公安局給予一個合理的結果?墒堑鹊降膮s是公安局以此二人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印章是真的為由對我方的檢舉控告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為此,我方及時提出了復議。但是濉溪縣公安局拒絕復議。后2013年9月中旬淮北市有關領導接待了我的信訪,并召開了濉溪縣紀檢委公檢法相關人員座談會要求給予我一個合理的結果,還講涉及到那個人就處理那個人,涉及到那個單位就處理那個單位。
隨時還成立聯合調查組,但是由于涉及人員單位眾多,回到濉溪后這些單位像踢皮球似的都不愿意接手,只是一直逼著讓我們協調,還說要不然我們什么都得不到。
濉溪縣公安局的調查結果已經表明此二人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沒有檔案且二人沒有領證記錄和辦證記錄,但是二人的證上面蓋著政府的真的公章。那么到底是誰給他們蓋的章?難道就是因為政府個別工作人員的瀆職我就要放棄自己合法的權益嗎?希望最高檢領導能夠督辦此案,還我一個公道!
以下是我聘請律師的取證結果: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來源
證明對象
1
丁印貴身份證
原告提供
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
土地登記申請書、審批表、地籍調查表、權屬來源合法證明材料、界址調查表、等原始檔案材料
濉溪縣檔案館
原告為涉案02010100295號國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的事實。
3
繳費憑證、領證記錄單
原告提供、縣國土資源局
原告持有濉國用(90)字第55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事實。
4
國有土地使用證
濉溪鎮拆遷工作組
第三人持有的假濉國用(90)字第55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事實。
5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濉溪鎮拆遷工作組
第三人妻子依據被告未第三人閆化平持有的假濉國用(90)字第55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事實。
6
鑒定通知書及不予立案通知書
濉溪縣公安局
公安局對原告控告第三人不予立案及認定第三人持有的假土地證上公章為真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