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15時30分許,廬江交警在羅河鎮街道巡控時,發現一輛未懸掛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民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駕駛員渾身散發著濃烈的酒味。在民警的督促下,張某某的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78.6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核實證件和查詢了解,張某某持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不符及未取得機動車號牌仍上路行駛等三項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民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有關規定,對張某作出合并處罰,3項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一次性記36分,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由此A2證將降為B證,面對嚴厲的處罰,這位血氣方剛的男兒流下悔恨的淚水。(廬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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