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在某燈飾銷售中心購買燈具后發現產品不合格,因該公司已注銷,便將出租此商鋪的商場訴至法院。近日,石家莊市橋西區依法審理了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6年3月,金某在省會石家莊某燈飾銷售中心看中了幾盞燈,因感覺燈具做工精美,當即刷卡支付了2萬元,購買了6盞臺燈、2盞吊燈。使用了近一年后,金某發現自己所購買的燈具是不合格產品,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待金某再次來到石家莊時,某燈飾銷售中心已注銷工商登記。金某認為,某商場與某燈飾銷售中心有租賃關系,其應負連帶責任,于是將某商場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貨款2萬元,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賠償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商場將商鋪出租給某燈飾銷售中心經營者杜某進行經營,按照建筑面積和使用時間收取租金,應認定雙方系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而不是柜臺租賃合同關系。某燈飾銷售中心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告出售產品,獨立進行結算,與原告金某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應當向某燈飾銷售中心主張違約責任,在其注銷工商登記后,原告可向經營者杜某主張權利。某燈飾銷售中心從未使用被告某商場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二者也并非租賃柜臺法律關系,原告主張被告某商場作為商鋪的出租者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金某的訴訟請求。
[小西說法]:房屋租賃合同與柜臺租賃合同有什么區別?
兩者的顯著區別在于銷售者是否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還是以柜臺出租者的名義進行經營。一般情況下,房屋的出租者收取租金,不參與銷售者經營活動,柜臺的出租者除收取租金外,還參與銷售者經營活動,利潤分成。
來源:橋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