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立法的五年,本身也是電子商務自身迅猛發展的五年。在這個過程中,微商從無到有、從有到大,成為一種滲透率較高的電子商務形態。中國電子商會微商專委會發布的《2016-2020年中國微商行業全景調研與發展戰略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底,微商從業者近3000萬人,微商品牌銷售額達到5000億元,2017年這個數字是8600億元,增幅高達70%。電商立法與這個嶄新的行業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面對更加靈活、形態多樣的微商,立法應該如何更具有包容性?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互聯網協會微商工作組秘書長于立娟。
法制網:電子商務法從2013年啟動立法工作,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審議三次,并進一步公開征求意見,立法機關和社會各界都很重視,從行業協會、從微商的角度,你怎么看待電子商務立法?因為我們知道,啟動這部立法的時候,微商還剛萌芽。
于立娟 :從行業協會的角度,我們特別贊成和肯定電子商務立法。通過立法,可協調我國電子商務領域各方力量,可以有效彌補電子商務領域行業自律和第三方監管在層級、影響力和決策力上存在的短板和不足,電子商務立法能夠有效地促進電子商務這個行業更長期穩定健康的發展。具體可以從以下四點來理解這個判斷:
首先,由于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傳統電子商務和社交電商的規模日益增大,網絡零售電商占中國總體零售的比重越來越大。網絡零售電商有愈加明顯的增長速度,遠遠地超過了傳統的線下零售,隨著這個趨勢發展,需要有更高位階的法律來規范電子商務的發展。
其次,以小電商為基礎的微商等主體所參與的電子商務,對于民生影響更大。小電商對于解決就業問題以及鼓勵、帶動自主創業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影響著普通老百姓的生活。
再次,從創新是國家發展的第一動力這個角度來看,電子商務立法存在一定滯后性。由于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在其發展過程中產生很多新的技術、新的業態、新的規則和新的主體,這些要素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中體現不是很充分。比如有很多以快遞到小區為主要運營內容的小店,它可以保證快遞到家,這種小店既增加了電子商務的效率也提高了用戶的滿意度,但是目前這種小店并不在電子商務法的范圍,如果類似這種小店的經營主體不能納入進來,無疑會對電子商務法的有效落地產生一定影響。所以,當新業態不斷出現的時候,我們也需要新的立法來更準確描述它的發展。
第四點,從全球競爭力的角度來看,我國電子商務無論在互聯網技術上,還是在社會組織架構和用戶數量上,在全球都處于領先地位。但如果不能有序發展,并從法律角度形成一個全球的利益推動,并合力進行保護,未來我國電子商務在全球競爭中將面臨巨大的壓力。從這個角度講,電子商務的全球競爭需要立法來保障和支撐。
法制網:如何平衡法律規制與創新是立法中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法律一直被認為有滯后性,很多人會擔心不適當的法律會阻礙創新,甚至扼殺整個行業的發展。你如何看待立法與創新的關系?
于立娟 :我們始終認為立法是持續長期、大規模創新的保證,沒有規則,就無法進行更加有序的、有規模、有人員投入的持續創新。我們希望《電子商務法》能夠成為保證創新與有序發展的基礎。但在創新發展的過程中,需要以基本原則引領發展,通過法律規則的確立鼓勵創新。在這個過程當中,對新生事物應有更多鼓勵,給創業者更多發展機會和空間。
法制網:電子商務的繁榮與否,在你看來,取決于哪些因素?
于立娟:電子商務的繁榮與否,我覺得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于它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是否滿足了服務對象即消費者對美好生活的需求。從這個角度來講,電子商務無疑給消費者帶來了非常積極的進步意義。
法制網:我們注意到三審稿第十一條對市場主體登記做了規定,你如何看待“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
于立娟:三審稿規定“市場主體登記”作為電子經營者的最基本條件之一,給予進入到電子商務行業中的從業者一個確定的身份,在這個身份之下,他應該承擔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并根據這些來更有序地進行電子商務行為,以規范健康的發展運營行為。
有關于“市場準入”的規定,我有兩方面建議:首先,建議給予個體創業機會,能夠低門檻進入電子商務市場的機會,鼓勵他們就業創業。其次,由于我們鼓勵符合條件的的電子商務市場主體進行注冊,因此建議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能夠利用互聯網所提供的便利高效、一體化等優勢,提高市場經營主體通過注冊的效率,使相關從業者可以更快完成登記。
法制網:我們也注意到第十一條規定的無需登記的情況,怎么理解主體登記豁免呢?
于立娟:《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中第十一條對登記豁免的情況作了規定,包括“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況不需要做市場主體登記。我覺得這一點大大鼓勵了創新,這一規定對于創業者的身份給予了合法身份的認定,同時對個人創業者進入到互聯網大創業環境當中,設置了較低的門檻。個人創業者可以通過體驗嘗試,平滑地先進入到創業的過程當中去,等他達到一定規模之后,再要求他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并履行納稅義務。這一條規定,是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中增加的既有價值又有實踐意義的條款。
法制網:電子商務或交易引發的侵權時有發生,消費者買到假貨、次貨應該如何處理?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上,你認為政府、平臺、商家應該發揮怎樣的責任?
于立娟:電子商務使經營者實現了跨時間、跨地域、跨品類、跨行業、甚至是跨信息流,從商品信息、到支付資金流再到快遞物流等全過程的管理。因此,我們認為應建立一個共同的、同建同治的管理體系,在這個管理體系中,很多元素是必不可少的。一是政府元素,政府應更深入地了解發現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規律,以盡早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來推動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二是平臺的經營者應該遵守現有的法律法規,努力去規范自己的行為,使得電子商務可以更長期有效和健康發展,并且獲得更多人的認同。從事電子商務的大平臺或者大商家除了合法合規運營之外,還應承擔一定的推動社會發展的責任,推動社會創造一個更加規范的法治環境。通過政府、平臺和商家的共同努力,來保護消費者權益。
法制網:草案三審稿提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概念。草案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你認為這個定義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當前的實際情況?
于立娟:草案三審稿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概念,相比于二審稿是一個更新,這個更新十分有意義。電子商務經營者概念的提出,基本上把目前從事電子商務的主體,做了有序的劃分,并且這種劃分也使得各方所該履行的責任更加明確。草案三審稿對于電子經營者的范圍進行了擴展,將“自建網站、其它網絡服務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主體”涵蓋其中,這個范圍,在我看來,是涵蓋中小型電商以及微商等從業者。在電子商務市場交易中,這類電子商務從業者大量存在。據相關數據統計,截止2018年5月1日,我國小型電子經營者已超過3千萬人,在如此大的數據基礎下,如果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不將他們涵蓋其中的話,他們將游離于電子商務法之外,這無疑將影響電子商務市場的有序發展。
社交電商是基于人際關系網絡,利用互聯網社交工具,從事商品交易或服務提供的經營活動,涵蓋信息展示、支付結算以及快遞物流等電子商務全過程,是新型電子商務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目前社交電商的主要表現形態包括社群電商化、電子商務社交化及傳統企業社交電商化三個方向。社群電商化主要包括平臺開店型社交電商、代理分銷型社交電商、拼團型社交電商、直播型社交電商及內容型社交電商等創新形式。
法制網:近年來商業發展出現線上線下融合的趨勢,傳統的零售巨頭蘇寧、國美上線,聯華、永輝與互聯網企業深度合作,而京東等電商企業也布局線下,從這種角度,你認為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在數字時代是否準確?是否有足夠的延展性?
于立娟:這兩年,從線上到線下,傳統企業進軍電子商務趨勢非常明確,并且在這個過程中取得良好的業績,這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對于傳統行業來講,這是非常有意義的一次創新,對整個行業來講都是積極的。我們特別歡迎傳統企業能夠進入到電商行業,這個過程會給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帶來更強的動力。傳統企業自身通過互聯網提高效率、推展區域、鏈接用戶,擴大規模,互聯網電子商務網推動實體經濟轉型升級作用明顯。根據目前的市場狀況來看,電子商務立法對經營者的定義基本是正確的,并且它也有一定的延展性。電子商務經營者主要通過網絡來進行交易行為,電商法三審稿增加了“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拓展了互聯網工具對電子商務交易行為的作用,具備一定延展性。
法制網:草案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賦予了很多責任。我們注意到這些平臺責任既有民事責任,還有很多的監管責任,你認為電商平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于立娟:中國互聯網協會微商工作組作為第三方行業組織,從我們的角度贊成電子商務平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也將對電子商務整個行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我們認為,電子商務平臺不要承擔超出它們能力范疇的責任,不能把不合理責任強加給平臺,比如要求它們去判定一個行為是否合規合法,平臺并不具備這種判定權。此外,它們應該獲得更多的支撐,這樣才能使得電子商務平臺所具有的價值發揮到最大化,即應該形成一個多方共治的有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