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庫訊:2023年12月30日9時,大觀區漁政執法大隊在執行水上巡查任務時發現,宋某在長江大觀某水域駕駛交通輔助船舶,使用1條旋網、1個撈兜從事捕撈作業,執法人員立即對其進行檢查,并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當事人趁江中濃霧之際,駕駛交通輔助船舶在江面上撒網捕撈,漁獲物為草魚3條、總重16.6千克。
2024年1月10日,安慶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采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漁獲物、漁具,并處以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目前,該案件已經結案。(單位:大觀區農業農村局 撰稿人:潘興貴 審核人:陳昌華)